据现代快报报道,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在上班时因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里,被公司发现后解雇。该员工不服,起诉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万元。
原告刘某自2015年6月起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工作,担任工厂5S专员,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,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,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。
2021年4月,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明明端着“铁饭碗”,两年后却被刘某自己给砸了。
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,刘某频繁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,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,长则超过6小时。
这个现象很快引起公司注意。一个人为何老是去厕所里呢?这显然不正常。于是,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解除劳动关系。之后,刘某办理离职手续。
2023年8月,刘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。刘某未获支持,后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近日,当地法院审理查明,根据公司内部视频统计,该员工于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长时间停留公司卫生间11次,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,最长6小时21分钟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正常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,短暂停留卫生间行为不构成擅离岗位。但该员工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,已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,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;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,该员工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,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。最终未支持该员工的诉讼请求。